\ 关于我们-广东省婚庆行业协会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入会章程 > 单位入会章程
单位入会章程

广东省婚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广东省婚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Wedd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GDW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广东省有志于从事婚庆文化、婚庆服务、婚庆用品、婚礼婚仪、婚姻婚俗、婚纱影楼、婚宴婚庆、婚介婚游、婚庆产业等研发、生产、经营、服务、宣传等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婚庆新理念,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婚庆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整合优化婚庆行业资源,发掘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婚俗文化,倡导婚庆文明先进文化,推动婚庆产业发展,提供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权益,实现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水平,增强行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发挥婚庆行业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文化厅等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场地: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婚庆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倡导婚庆文明先进文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政府和婚庆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会员之间交流合作,力促婚庆行业资源整合优化的效益最大化,提高婚庆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共同打造婚庆行业产业链; 


(二)制订婚庆行业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完善婚庆行规行约,规范婚庆行业,提高行业自律性,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开展文明、健康、时尚的婚礼婚仪、婚姻婚俗、婚宴婚庆、婚介婚游的宣传、知识普及等工作,倡导文明、健康、时尚的婚礼婚庆模式,举办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婚庆活动或相关活动;


(四)指导、监督广东地区婚庆市场运作,倡导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的良性竞争,推动婚庆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组织开展婚庆婚俗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宣传推介广东婚庆婚俗文化特色,打造广东婚庆婚俗文化品牌


(六)组织婚庆行业展览、展示、展销等活动,推介符合行业标准的婚庆产品,推介文明、健康、时尚的婚庆服务,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或跨行业的学术、业务考察研讨与交流合作,推进婚庆产品和婚庆服务的进出口贸易,促进婚庆行业的国际化;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编撰相关培训教材和书籍,开展婚庆行业的专业培训、考核等工作,发掘行业优秀人才,加强队伍整体建设,提高婚庆行业队伍整体素质


(八)本会通过依法授权、政府委托等,开展行业统计分析、行业信息发布、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编撰会刊,建立婚庆行业信息咨讯和服务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动态,开展互动互助,提供网上查询、网上服务、网上交易等便利服务;


(九)开展婚庆行业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活动,及时把握婚庆行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困难、规律和发展趋势等,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提出建议; 


(十)维护婚庆行业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婚庆行业的重大、重要争议事项或本会认为需协调的争议事项,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或建议;


(十一)原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开展婚庆行业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及宣传推广活动,树先进,创品牌,推进婚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由本协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6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期限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年度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提议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需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状况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四十三 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开展党的工作。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四十四 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四十五 变更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四十六 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四十七 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十一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五十二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十三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四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备案号:粤ICP备16110528号-1